tony182838 发表于 2009-7-8 15:40:4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02)

4.4.3
不合格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4.4.3.1 出厂检验时,卫生指标、理化指标不合格,该批成品不得出厂,填写《不合格品处理报告》,报质量负责人、厂长处理。
4.4.3.2出厂检验时,感官指标不合格,包装、计量等方面不合格,可进行返工,填写《不合格品处理报告》,明确处理方式。
4.4.3.3返工后的产品需依据检验规范重新检验。
4.4.4
质管科负责对不合格品的处理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填写在《不合格品处理报告》。
4.4.5
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
对于已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重大质量问题对待,除执行《采购控制程序》中的4.3条款有关规定外,质量负责人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执行《纠正措施控制程序》有关规定;供销科应及时与顾客协商处理的方法,以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
4.4.6
市场抽查不合格
市场抽查不合格,应按重大质量问题对待,除执行4.4.3条款有关规定外,质量负责人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执行《纠正措施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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