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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厂的1KPU单组分装修漆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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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w
时间:
2008-10-13 20:47
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
XXXXX—2002
木器用系列漆 1KPU单组分装修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KPU单组分装修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1KPU单组分底漆、面漆(包括亮光、哑光)、色漆,本产品可用于木质制品或竹制品表面的保护及装饰性涂覆。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21-1979 清漆、清油及稀释剂外观和透明度的测定法
GB/T 1722-1992 清漆、清油及稀释剂颜色的测定法
GB/T 1723-1993 涂料粘度测定法
GB/T 1724-1979(1989) 涂料细度测定法
GB/T 1727-1992 漆膜一般制备法
GB/T 1728-1979(1989) 漆膜、腻子膜干燥时间测定法
GB/T 1731-1979 漆膜柔韧性测定法
GB/T 1733-1979 漆膜耐水性测定法
GB/T 1768-1979(1989) 漆膜耐磨性测定法
GB 3186-1982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T 6739-1996 涂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GB 9278-1988 涂料试验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
GB/T 9286-1998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GB/T 9754-1988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属产料的色漆漆膜之20°、6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
XXXXX—2002
技术要求
3.1 1KPU单组分装修漆应符合表达1的技术指标
序号 项 目 指 标
实色漆 透明底漆 哑光清漆 亮光清漆
1 原漆外观 易搅拌均匀,无结块 清透明液体
2 颜色,号≤ ———— ≤7
3 粘度,S/涂-4杯≥ 50 50 40 35
4 细度,um≤ 25 50 25 15
5 遮盖力,g/m2 ≤ 黑40,其它150 ————
6 干燥时间 表干,min≤ 30 40 50 60
实干,h≤ 48 24 48 48
7 漆膜外观 平整,允许有轻微桔皮
8 光泽(6 0°),% ———— 30~60 ≥90
9 划格试验,级≤ 2
10 硬度(铅笔)≥ 2H H 2H
11 打磨性,h≤ —— 6 ————
试验方法
试验的一般条件
漆液按GB/T 1727规定进行制板,试板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马口板。
状态调节和试验除环境条件按GB 9278规定进行,漆膜性能在制板48h后测试。
4.2 原漆外观 按GB/T 1721规定进行。
4.3 颜色 按GB/T 1722规定进行。
4.4 粘度 按GB/T 1723规定进行,温度在25℃
4.5 细度 按GB/T 1724规定进行。
4.6 遮盖力 按GB/T 1726规定进行。
4.7 干燥时间 按GB/T 1728规定进行。
4.8 漆膜外观 在自然光线下目测。
4.9 光泽 按GB/T 9754规定进行,清漆要求在黑玻璃板或背部和边缘毛糙并涂有黑漆的
玻璃板上制板。
4.10 划格试验 按GB/T 9286规定进行,切割间距为2mm,不进行粘胶带撕拉试验。
4.11 硬度 按GB/T 6739规定进行。
4.12 打磨性 按GB/T 1770规定进行(用上海飞轮牌或韩国牌400#水磨砂纸打磨30次)。
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均为检验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原漆外观、颜色、粘度、细度、表干时间、漆膜外观为出厂检验项目。
5.2 产品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产品应有合格证。
5.3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测试结果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3186的规定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如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4 产品以一次投料量为一批。产品按GB 3186取样,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样品。
5.5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及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不足等现象时,应协商解决。
5.6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或委托双方同意的法定检验部门仲裁。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包装容器上必须有标签或涂印标志,注明生产厂名称、厂址、商标、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批号、生产日期、有效贮存期(保质期),还须有合格标识和图1所示的易燃液体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2 包装
产品应包装在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日光曝晒,并符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6.4 贮存
6.4.1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防止日光直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夏季温度过高时应设法降温。
6.4.2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运输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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