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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苯乙烯操作管理规程 [打印本页]

作者: amw    时间: 2008-11-11 14:44
标题: 苯乙烯操作管理规程

1. 目的
本规程阅明了苯乙烯的特性,同时规定了苯乙烯的使用操作、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规程适用于苯乙烯及有苯乙烯组成成份的产品。
2. 特性
是一种无色液体,具有芳香气味。在热、光或过氧化物作用下极容易发生聚合,在酸性催化剂、离子催化剂存在下也极易发生聚合。对皮肤和粘膜有麻醉作用,对血液和肝有轻度损害作用,吸入1%的苯乙烯蒸气数分钟即失去知觉,属于危险化学品及二级易燃液体。
3. 使用操作
3.1  使用前必须将盛放容器清洗干净。
3.2  投料人员必须配戴防毒囗罩,及穿戴胶手套等劳保用品,避免与皮肤、衣物接触。
3.3  在投料过程中要轻拿轻放,远离火源与热源。同时保持空气流通或通风,防止室内苯乙烯蒸气
浓度过高。
3.3  需要将苯乙烯投入到其它产品中混合时,产品中不能含有过氧化物、酸性催化剂及离子催化
剂,否则混合后的产品会发生聚合胶化。
3.4  需要将苯乙烯投入到其它产品中混合时,产品的温度不能超过50,否则混合后的产品会发生
聚合胶化。
3.5  投完料后必须将容器加盖,防止苯乙烯挥发,避免室内苯乙烯蒸气浓度过高。
4. 包装
4.1 包装容器必须清洁、干燥、密封。
4.2 包装必须在通风的环境下进行。
4.3 包装人员必须配戴防毒囗罩,及穿戴一次性料手套,避免与皮肤、衣物接触。
4.4 包装过程中要轻拿轻放,远离火源、热源。
5. 标志
包装容器上必须有标签或涂印标志,注明生产厂名称、厂址、商标、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批号、生产日期、有效贮存期(保质期),还须有合格标识和图1所示的易燃液体警告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 运输
6.1  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阳光曝晒,并符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6.2  运输环境温度不能高于35
6.3  禁止与火药类、氧化性物质、酸性催化剂、离子催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混载。
7. 贮存
7.1  产品应存放在25以下的通风、干燥的库房中,防止日光直射,并应隔绝火源,远离热源。
7.2  禁止与火药类、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酸性催化剂、离子催化剂混合贮存。一定要采取
分开隔离措施。
7.3  产品在符合本规程的贮存、运输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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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amw 于 2008-11-11 14: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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