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xinxin311 于 2009-2-24 00:53 编辑
水性光油工艺配方
水性光油工艺配方
(生产技术配方及工艺)
一、新型水性上光油配方
名称
数量(份)
870树脂液 60.3
工业乙醇 10
丙二醇甲醚 2
Q817 30
消泡剂 0.3
流平剂 2
去离子水 25
水性蜡 2
二、新型水性上光油制造工艺
1、按配方所需称准丙烯酸树脂液、工业乙醇、丙二醇甲醚及部分去离子水,投入到分散釜内,充分搅拌分散均匀。
2、按配方所需称准0.3份消泡剂、水性蜡投入到分散釜内,充分分散搅拌均匀(备用)。
3、按配方所需称准Q817及剩余去离子水和消泡剂投入到分散釜内,搅拌均匀后,在慢慢加入上述混合分散好的物料,边搅拌,边加入,所有材料混合均匀后,即可过滤包装。
三、生产过程注意事项
1、开始操作前应首先检查生产设备是否干净,能否正常运行。
2、生产车间一定要远离火源,阴凉通风。
3、要严格按配方所需称好原料用量。
4、严格按先后投料次序进行操作。
5、各种原料进厂后,应先做小批量试验生产,以确保工业生产品质量。
四、各种原料规格型号、产地及参考价格
名称 型号 联系方式
Q817;870树脂液 产地 中山英杰集团 0760-2223605
水性液体蜡 武汉立胜化工原料研究所 13971071006
水性消泡剂 082
(正在招标)
水性流平剂
455 (正在招标)
丙二醇丁醚(乙醚)、乙醇、甲醇、
各地化工原料市场均有销售
五、主要生产设备
高速分散机7.5千瓦/台、300L拖缸二个
六、试验室检验设备如下
名称
数量
1、100-300ml具塞量筒
1套
2、比重计
1台
3、刮板细度计(100um)
1台
4、试验设备一套(搅拌、电炉等)
1套
5、光泽计
1台
6、自动酸价滴定仪
1台
7、250ml棕小口瓶
1箱
七、产品检验方法
该产品所有指标均参照企业标准检验。标准号为Q/LS026-2003。
前
言
本标准自2003年01月06日起首次发布实施
本标准由武汉大学印刷包装系提出
本标准由武汉立胜化工原料研究所起草
Q/LS026-2003 新 型 水 性 上 光 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型水性上光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丙烯酸及丙烯酸类单体共聚物与乳液进行复配而制成的新型水性上光油。
2 引用标准
在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25-1993
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
GB/T
3186-1989
涂料产品取样
GB/T
11175-1984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试验方法
GB/T
13217.4—1991
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粘度检验
GB/T
13217.5-1991
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初干性检验
3
技术要求
新型水性上光油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项
目
| 技
术
指
标
| 外观
| 乳白色粘稠液体
| 固体含量
| ≥30
| PH值
| 8~9
| 粘度(涂料4号杯、秒/25℃)
| ≤60
| 初干性(mm/30s)
| |
4 试验方法
4.1外观
用目视的方法检查产品外观应为乳白色粘绸状液体、无机械杂质。
4.2固体含量
按照GB/T 172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3 PH值
按照GB/T 1117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4 粘度
按照GB/T 13217.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5初干性
按照GB/T 13217.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 检验规则
5.1产品出厂前应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5.2 产品的抽样按照GB/T3186规定的方法取样,每投料一批时取样不少于50克。并注意样品的清洁和密封。
Q/LS026-2003
5.2 产品的抽样按照GB/T3186规定的方法取样,每投料一批时取样不少于50克。并注意样品的清洁和密封。
5.3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PH值、粘度和初干性。
5.4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5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中的全部项目。
5.6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目,应从同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产品应用塑料桶密封包装。
6.2 包装桶外应贴或印有商标、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标准号、重量、批号、出厂日期及不得倒置的标志。
6.3 产品在符合6.1的包装要求下,可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
6.4产品在运输及搬运过程中,不得抛、摔、碰、撞,以防包装破损、光油溢出。
6.6产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通风、防止受潮(应在5~53℃温度的范围内)、远离火源。
6.7 产品在符合6.6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期满后
应重新检测各项指标,如符合指标要求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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