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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墙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1.总则
(1)为积极推广外墙涂料新技术,充分发挥其技术性能和特点,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乳液型、溶剂型涂料施工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旧外墙面涂料工程。
(3)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应在外墙面基层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外墙涂料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
(1)本规程规定使用的材料种类为乳液型薄质外墙涂料、乳液型砂壁状(真石型、仿石 型)外墙涂料、乳液型弹性外墙涂料、溶剂型薄质外墙涂料和复层外墙涂料。
(2)乳液型薄质外墙涂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9755中一等品的规定,其耐沾污性木得大于30%。
(3)乳液型砂壁状(真石型、仿石型)外墙涂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GB9153的规定。其耐沾污性不得大于30%。
(4)乳液型弹性外墙涂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9755中一等品的规定,其耐沾污性不得大于30%,延伸率必须大于120%,粘结强度必须大于0.7MPa,透水性必须小于0.5ml。
(5)溶剂型薄质外墙涂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溶剂型外墙涂料》GB9757的规定。
(6)各类复层外墙涂料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复层建筑涂料》GB9779的规定。
(7)在外墙涂料工程中应用的涂料,必须具备生产厂的质量保证书,并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使用寿命应达到5年以上(含5年)。
(8)外墙涂料工程中所用的抗碱封底材料必须与外墙基层、腻子材料和外墙涂料性能相适应。
3.基层
(1)类型
①外墙涂料的基层分为普通、中级、高级抹灰基层或混凝土基层。
②抹灰基层应采用1:2~3水泥砂浆或1:1:4水泥、石灰、黄砂组成的混合砂浆。
③1:2~3的水泥砂浆抹灰基层应以括糙和面层二次成型,面层应平整。
④1:1:4的混合砂浆抹灰基层应以括糙、中层和面层三次成型。
(2)一般要求
①基层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73的规定。
②基层表面,不得有残留沾污物。
③基层不得有裂缝或起壳现象。
④旧基层不得有风化现象。
⑤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
l 0%。
(3)基层处理和检查
①凡基层有起壳、裂缝、缺棱掉角、凹凸不平及脚手架支撑点等应修补平整,并按规定养护。
②清除基层上的垃圾、油污、浮灰残浆。
③处理已风化的旧基层。
④建筑外墙立面处理,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定执行。所用分格条、线条应用质硬挺拔的材料制成。
⑤外墙涂料施工前应对基层的清洁、平整度、修补养护、含水率等质量指标进行验收,并作记录。认可后,方可施工。
4.设计
(1)设计选用的外墙涂料应符合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则。选定的外墙涂料应是已通过质量标准检验的合格产品。
(2)建筑物其外墙应用涂料为饰面时,应根据外墙材质、建筑物所处环境等技术经济因素,合理选择涂料种类和色彩,达到装饰与保护墙体的目的。
(3)设计选用的外墙涂料应适用于砂浆抹灰基层、混凝土基层或其它水泥基材质的建
筑外墙面的装饰工程。
(4)设计确定选用外墙涂料饰面的基层,表面应干燥清洁平整,与墙体应保持良好的
粘结性。
(5)指定使用涂料的墙面,应作必要的建筑技术处理及墙面设计。
(6)设计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选择外墙涂料,应确定涂料种类、品牌及所选品种的
耐久性、耐碱性、耐洗刷性、耐沾污性、耐冻融性、光泽度等与外墙使用条件直接有关的技术指标。
(7)对涂料颜色的确定应以色卡序号指定色号。色卡号之外的颜色,由工程项目负责
人提供、确认,封样为据一;
(8)设计指定使用的外墙涂料,应以“一底二面”涂层为基本做法。对于要求较高的饰面工程,可采用“一底三面”涂层,使饰面质量和效果更好。
(9)设计选择的外墙涂料应能适应施工环境条件。当气温低于lo’C时,必须选用合适的涂料,并保持在5C以上施涂与成膜;当气温低于5C时,不宜使用乳液型涂料。
(10)当改建工程的墙面需重涂外墙涂料时,选用涂料的性能应与原涂层能相融,必要
时采取界面处理后予以复涂,确保新涂层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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