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技术规程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材料 4 旧基层的检测与评估 4.1 一般规定 4.2 旧基层的检测 4.3 旧基层的评估 5 设计 6 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施工准备 6.3 旧基层的处理 6.4 涂饰施工 7 验收 7.1 一般规定 7.2 基层验收 7.3 涂饰验收 1 总则 1.0.1 为推广应用外墙涂料及涂饰新技术,确保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工程质量,结合重庆市的环境与工程特点,制定本规程。 l.0.2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工程(不包括古建筑)的选材、设计、构造、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 1.0.3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涂饰翻新retrofitting 对旧建筑外表面进行检查、修补并采用建筑涂料进行装饰和保护的过程。 2.0.2 涂饰翻新系统repainting system 基层处理完成后的防护装饰性材料系统,包括封底材料、腻子层和涂料层(仿铝幕墙金属漆涂饰除外)。 2.0.3 旧基层old surface 采用水刷石、干粘石、水泥砂浆、涂层、马赛克、面砖等装饰或采用清水砖砌体的原有建筑外墙面。 2.0.4 旧基层检测surface inspection 采取目测、人工敲击检查、设备检测等方法对旧基层状况进行检测。 2.0.5 人工敲击检查knocking inspection 采用小锤等工具敲击墙面,以了解旧基层空鼓、疏松和粉化等情况的检查方法。 2.0.6 红外线检测infrared thermograph 利用红外辐射对物体或材料表层进行检测和测量的专门技术,可直观地了解物体表面的温度分布,进而推定结构物表层状况。 2.0.7 旧基层评估surface assessment 通过基层检测和对建筑物其他资料的研究,获得建筑物外墙面劣化情况的结论。 2.0.8 旧基层处理surface preparation 对旧基层不平整、空鼓、渗水、裂缝、疏松、面砖松动、钢筋锈蚀、发霉、污染、泛碱、粉化等问题的处理。 2.0.9 基层验收acceptance of surface 对旧基层处理后是否达到涂饰基层要求的检查和评价。 3 材料 3.0.1 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0.2 涂料及其配套材料,均应有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种类、颜色、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地址、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生产厂的质量保证书,并应经施工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0.3 配套使用的外墙腻子和界面处理剂必须与所选用饰面材料的性能相适应。 3.0.4 外墙腻子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建筑外墙用腻子》(JG/T 157)的要求。面砖翻新用腻子还应符合瓷砖面粘结强度标准状态≥0.6MPa和冻融循环(5次)≥0.4MPa的要求。 3.0.5
界面处理剂应符合《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 907)的要求。 3.0.6 外墙涂料性能应符合《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50-046)的要求。 4 旧基层的检测与评估 4.1 一般规定 4.1.1 旧基层的检测与评估应具备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相关报告。 4.1.2 应根据基层类型以及出现的问题,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和评估。 4.2 旧基层的检测 4.2.1 旧基层检测可采用目测、红外线检测、人工敲击检查等方法。 4.2.2 现场勘察应确认旧基层的劣化变质程度。 4.2.3 对面砖、马赛克饰面层的空鼓、疏松、粉化等可采用目测、人工敲击检查,辅助红外线检测等方法进行判断。 4.2.4 旧面砖的粘结可靠性和抹灰砂浆基层与墙体间的粘结强度可按《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进行检测。 4.2.5 墙面大面积空鼓、开裂、渗水,可按《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2l)检测基层不密实区和内部空洞的位置、浅裂纹、深裂缝的深度,表面损伤层厚度。 4.2.6 对于旧基层表面的粉化、疏松、空鼓、开裂、剥落、渗水、泛碱、发霉、污染、褪色、钢筋锈蚀等情况,可通过肉眼观察、手触摸、敲击,凿开观察等方法进行检查和判断。 4.3 旧基层的评估 4.3.1 旧基层评估应包含饰面层的粉化、疏松、空鼓、开裂、剥落、渗水、泛碱、发霉、污染、褪色,钢筋锈蚀以及饰面层和砂浆抹灰层粘结力等内容。 4.3.2 按本规程4.2.4检测结果,对粘结强度<0.4MPa的面砖基层和粘结强度<0.2MPa的抹灰砂浆基层,应全部剔除。 4.3.3 按本规程4.2.5和4.2.6检测方法对旧墙面的粉化、疏松、空鼓、开裂、剥落、渗水、泛碱、发霉、污染、褪色情况分别进行评估判定。基层上的尘土、灰渣、污垢、溅沫和砂浆流痕等杂物应清除干净;基层上的掉粉、起砂、空鼓、剥落、石灰爆裂点必须铲除。 4.3.4 按本规程4.2检测后,对原有建筑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应在结构安全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外墙涂饰翻新工程。 4.3.5 旧基层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墙面原始状况;
2缺陷种类及分布情况;
3劣化状况;
4检测资料及必要的图片资料。
5 设计 5.0.1 涂饰翻新应与城市规划、建筑物风格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5.0.2 旧基层处理设计方案应以旧基层评估报告为依据。 5.0.3 涂饰翻新系统的选择应与基层相适应,附着牢固,同时应符合有关涂饰要求。 5.0.4 涂饰翻新系统中各涂层应采用同类涂料。 5.0.5 涂饰翻新系统中腻子可按表5.0.5选用。 表5.0.5 腻子适用基层 5.0.6 根据工程需要宜按表5.0.6选用不同耐久年限的涂料品种。 表5.0.6 涂料的耐久年限 注:表中符号“O”表示可以选用。 5.0.7 根据适用环境宜按表5.0.7选用涂料品种。 表5.0.7 涂料的适用条件 | 对表面涂层的要求:耐水性优良,耐候性优良,耐沾污性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中符号“☆”表示优先选用,“O”表示可以选用。 5.0.8 根据基层情况宜按表5.0.8所列措施进行处理。 表5.0.8 基层处理措施 5.0.9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50-046)中第5章的规定。 6 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涂饰翻新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6.1.2 涂饰翻新工程施工应在旧基层处理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6.1.3 严禁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6.1.4 施工现场和仓库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6.1.5 施工现场应加强环境保护。 6.1.6 涂饰作业应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l)的规定。 6.1.7 涂饰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空气相对湿度应小于85%。遇大雾、大风、下雨,应停止户外工程施工。 6.1.8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 6.1.9 施工过程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工序检验。 6.1.10 严禁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转入下道工序。 6.1.11 涂饰翻新工程必须保证必要的基层养护期、施工工期及涂层养护期。 6.1.12 处理后的基层应牢固,不掉粉、不起砂,无开裂、空鼓、剥离、石灰爆裂点等,与墙体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2MPa。 6.1.13 处理后的基层表面应清洁,无灰尘、浮浆、油迹、锈斑、霉点、盐类析出物和青苔等杂物。 6.1.14 处理后的基层应表面平整,立面垂直,阴阳角方正、无缺棱掉角,分格缝横平竖直、深浅一致。 6.1.15 处理后基层的含水率、PH值应符合表6.1.14的要求。 表6.1.14 基层的含水率、PH值要求 6.2 施工准备 6.2.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 6.2.2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业主、监理确认。 6.2.3 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工种搭配及施工人员配备。 6.2.4 应配备符合涂饰翻新施工要求的机械设备、操作平台及检测设备。 6.2.5 应根据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布置施工平台、安全防护设施及其它配套设备。 6.3 旧基层的处理 6.3.1 旧基层处理设计方案应包含处理方法、材料种类和要求、施工工艺和设备等内容。施工方案的制定应以旧基层评估报告为依据。 6.3.2 旧涂层的清理可采用钢丝刷、电动打磨机、高压水枪或其他专用工具进行,必要时可采用溶剂溶胀后铲除。 6.3.3 墙面清洗可采用下列方法: 1用高压水枪冲洗墙面的浮灰、污渍。
2对污染比较严重的部位采用中性清洗剂清洗后用高压水枪冲洗。
3锈迹和析碱用弱酸溶液处理后,采用高压水枪冲洗。 6.3.4 墙面的霉菌、藻类用铲刀、高压水枪清洗后,应杀菌、防霉、防藻。 6.3.5 涂层起皮、剥落、粉化等用高压水枪冲洗处理;用铲刀清除局部残留物;基面干燥后涂刷渗透型底漆。 6.3.6 对粘结不牢的旧面砖基层、马赛克基层、旧砂浆基层,可用铲刀、凿子、锤子等剔除。 6.3.7 旧基层空鼓的处理可采用低粘度树脂灌注(详见本规程6.3.13)或切割修补的方法,切割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出空鼓部分,用砂轮切割机切除; 2基底凿毛并除去浮灰后,应充分湿润基底; 3涂刷一道界面处理剂;
4选用干缩性小的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平整;砂浆层的强度应略高于原基层,一次填补厚度不得超过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5修补后的聚合物砂浆层应进行必要的养护。
6.3.8 旧基层的缺棱掉角处可采用1∶3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 6.3.9 旧基层裂缝处理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6.3.7切割修补或6.3.13低粘度树脂灌注的方法。 6.3.10 基层面较小的凹坑、裂纹和棱角细微缺陷可采用局部刮柔性腻子或弹性涂料修补,干燥后应用砂纸将凸处磨平;基层面较大凹坑应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填补找平;深宽裂缝宜先填充柔性防水材料,再填灌聚合物砂浆,干燥后应清除浮尘。 6.3.11 内部钢筋和铁件锈蚀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先除去锈蚀部位周边的砂浆或混凝土,露出钢筋和铁件未锈蚀部位不得大于2.5cm;
2切除锈蚀部位的钢筋和铁件须经建筑结构设计师认可;
3不可切除的钢筋和铁件应除锈,在规定时间内涂刷防锈漆;
4采用聚合物防水砂浆填补的厚度不得小于2cm,采用环氧胶泥填补的厚度不得小于0.5cm。
6.3.12 渗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若因结构变形、防水层设计及施工缺陷、防水层损坏等原因造成的渗漏,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2墙面裂缝引起的渗水可采用低粘度树脂灌注;
3厨、卫间对应的外墙部位渗漏时,应修复内部防水层。
6.3.13 低粘度树脂灌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不同的材料类型,解决渗水、空鼓和裂缝等问题;
2应清理裂缝表面的疏松涂层、砂浆、灰尘等;
3应用封闭材料密封裂缝,同时安装灌注嘴,间隔30 cm—50cm;
4加注顺序应由下而上。
6.4 涂饰施工 6.4.1 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安排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的进场工作。 6.4.2 施工过程宜遵循如下步骤:检查→→修补处理→→清洗→→平整处理→→涂料涂饰。 6.4.3 施工中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2做好施工队伍的组织工作,建立内部的分级管理体系; 3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考评。 6.4.4 施工中对材料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合格证或相关的质量证明,并应复检; 2严禁使用过期涂饰材料; 3涂饰材料品种类型应符合设计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换; 4应按有关规定堆放; 5应做好相关的材料使用记录; 6反应固化型涂饰材料拌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 7同一立面应使用同批号的面涂材料,不得出现色差。 6.4.5 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场的机械必须运转良好,安全可靠; 2现场须有专人负责对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3吊篮、升降平台、脚手架等应经安全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 4科学合理使用机械设备,用养结合,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6.4.6 墙面的检查应根据设计要求按步骤、按部位进行,不得遗漏。应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必要时还应附以相关图片说明,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问题的部位和范围、问题类型、原因分析。 6.4.7 墙面的涂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料的调配应由专人负责; 2根据材料性质选择合适的施工方式; 3根据设计要求检查基面平整度; 4根据基层情况选择合适的腻子品种,可按本规程5.0.5要求选用; 5在批刮腻子前宜涂一道界面处理剂; 6腻子一次批刮厚度不宜超过1mm,每道批刮应有足够的时间间隔,腻子批刮完成后养护期应大于7天; 7腻子的打磨应根据不同的腻子品种选用合适的砂纸或砂布; 8应达到规定的涂膜厚度或材料用量,涂饰应均匀。 6.4.8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施工尚应符合《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50-046)第6章的规定。 7 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涂饰翻新工程验收前施工现场应清理干净。 7.1.2 涂饰翻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旧基层评估报告; 2设计说明、旧基层处理设计方案及其它设计文件; 3工程的施工图、施工方案; 4进场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复检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5涂饰翻新工程施工自检记录及施工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涂饰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涂饰施工人员上岗证。 7.1.3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验收尚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 7.2 基层验收 7.2.1 每一栋楼涂饰翻新工程的基层强度、清洁度、平整度、立面垂直度、阴阳角方正、分格缝直线度、表面缺陷、含水率、pH值等项目的质量检验应按每5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2.2 砂浆基层粘结强度的验收,每一栋楼按不同立面抽样,同一立面按每1000m2任意抽取一组,不足1000m2按一组抽取。 7.2.3 抹灰表面应平而不光,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3的要求。 表7.2.3 抹灰质量的允许偏差和试验方法 7.3 涂饰验收 7.3.1 涂饰翻新验收应按每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7.3.2 腻子层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 7.3.3 涂层颜色是否正确应核对标准色卡编号,不属编号范围者应与原样本或样板核对。 7.3.4 同一墙面涂层应色调一致,色泽均匀,不得漏涂、沾污、露底,接茬处不应出现明显涂刷接痕。 7.3.5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工程质量尚应符合《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50-046)中第7章的规定。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2 规程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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